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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1月起,狄某某多次向陈某某高息借款,2012年7月10日,陈某某为了将高息合法化,要求狄某某借新还旧,制造了狄某某向陈某某借款480万元的事实,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2013年2月4日,陈某某根据上述480万元借款计算出利息以及帮忙存积分所产生的费用,计算出合计费用266万元。陈某某为了将高息合法化,再次要求狄某某借新还旧,制造狄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66万元的事实,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后,陈某某针对480万元借款向温岭市法院提起诉讼,指使王某某针对266万元借款向临海市法院提起诉讼,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明知266万元属于非真实借款仍配合陈某某参与一审、二审及相关撤销权诉讼等,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王某某明知陈某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提起诉讼以及该266万元是虚假借款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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