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其批准逮捕,威某某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威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胡某某二人在付某某家中与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输钱后,2020年3月13日晚,王某某、胡某某二人协商使用带有记号的扑克牌到付某某家中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王某某、胡某某将2020年3月12日晚上输的钱赢回,2020年3月14日晚上,王某某、胡某某再次使用带有记号的扑克牌到付某某家中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付某某发现其使用记号牌赌博的情况。

经本院审查,认为威某某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