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5********,回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乡**村**组**号,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组购买宅基地并长期居住。2009年6月4日,王某某冒用马某某户籍信息在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2014年8月份,王某某使用马某某的户籍信息被该村确定为建档立卡户,2015年至2019年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共计23000元。2019年8月5日王某某退赔23000元。2019年12月19日,经民警打电话传唤王某某到案。王某某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在户籍地西吉县**乡未享受国家相关扶贫资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赔23000元,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银行卡退回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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