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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申报国家土地补贴款时,虚报土地面积19.11亩,共骗取土地直补款人民币8,196.48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被收缴。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其主动到桦南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数额较小,赃款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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