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职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乡**村**号。2018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借用车辆为由将受害人杨某某的黑色英菲尼迪轿车(车牌号为京N****0)开走,之后将该车抵押于张某某(阳泉市**寄卖行负责人)处借款。2015年3月,因无法偿还借款,王某某通过其他方法取得车辆的登记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将车辆过户到张某某用于偿还借款,现该车辆已被张某某出售,车牌号为甘G****5。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某是以借的方式将涉案车辆骗取后占有处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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