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春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由长春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以“买短乘长”方式乘坐火车往返于九台南至长春区间。其购买九台南至龙嘉火车票到长春下车,或购买长春至龙嘉火车票到九台南下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买短乘长”方式购票乘车共计758次,诈骗数额共计4573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将诈骗资金全部退赃、退赔。
本案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乘车记录、票款补交情况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收据;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主动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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