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8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能从北京优惠买到进口摩托车并先交定金为名收到李某某30000元,后王某某将此30000元定金消费殆尽,并不断虚构摩托车定金已交、到达港口需交尾款等各种理由推脱李某某。
2.2018年10月-2019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与被害人王某甲合作作二手宝马摩托车生意、合作办川崎摩托车鄂尔多斯代理并经销以及给王某甲购买杜卡迪摩托车的名义,先后收取王某甲126万元,后川崎摩托车鄂尔多斯代理店未开,王某某未到川崎摩托车总公司申请办理代理相关事宜,截止报案,未给王某甲退款以及交付杜卡迪摩托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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