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邹某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QQ上使用“小凡电脑金币出售”(2870641132)的账号与江苏省**市**市**镇**村**号尚某某聊天,并谎称向尚某某出售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账号,尚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1080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将游戏账号给尚某某,并将尚某某的QQ号拉黑。
2.2019年7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QQ上使用“老二账号金币收售”(2047931417)的账号与江苏省**市**区**花园**幢**室陈某某聊天,并谎称向陈某某出售游戏装备,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250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将游戏装备给陈某某,并将陈某某的QQ号拉黑。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网络骗取他人共计3330元。
2019年9月5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起诉人王某某到魏桥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19日、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亲属分别赔偿陈某某2500元、赔偿尚某某1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证实两被害人报警的经过。
2.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的主体身份。
4.前科说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王某某有犯罪前科。
5.手机QQ账号管理截图,证实诈骗两被害人时使用的QQ账号所有人为王某某。
6.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转账汇款回执、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实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
7.明细查询反馈信息,证实两被害人将1080元和2250元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别转给曾某某、孙某某。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陈某某陈述,证实自己被骗的经过。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数额较小,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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