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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群众,52岁,1967年****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01031967********,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单元**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单元**号,退休,联系电话:I363903****.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王某某通过伍某某将其社保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并违规补缴5年社保,并于2017年9月份办理提前退休,至2019年12月,共领取退休金28449.06元人民币。2020年6月8日王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配合调查并于2020年4月20日退出所得养老金。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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