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原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莒南县**。于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为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的条件,违反国家林业贷款贴息相关规定,在2012年,伪造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贷款在临沭县**镇**村**村**村**庄**村有杞柳基地666hm平方(9990亩)建设,从而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32.29万元,实际用于本公司流动资金。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亲属将骗得的资金32.29万元全部退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初犯、有退赔情节,社会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