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街道***路***号,捕前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1月13日、2021年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编造**食堂公务接待买菜需要垫付钱款以及其儿子在福州办律所的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林某某、季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借款,总计人民币349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借款时承诺,在电信大楼垫付资金核销后将钱款返还,实际上王某某的借款仅有部分用于单位食堂的公务接待垫付菜钱中,大部分借款的去向其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同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借款时亦无偿还被害人钱款的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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