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4********,汉族,中专,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起,陶某某、符某甲伙同符某乙采用向网站制作人王某某购买充值网站,向二维码供应商购买二维码,将二维码上传至充值网站发给“枪手”(直接施行诈骗人),由“枪手”联系客户进行充值的方式进行诈骗,作案多起,总涉案金额1731433元;王某某利用其制作的诈骗充值网站向多名犯罪嫌疑人(含符某乙、陶某某、符某甲)出售网站并提供网站技术维护,利用以其父亲名义注册的微信、支付宝和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向对方收取维护费用,合计收取费用12482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