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74********汉族中专,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起,陶某某、符某甲伙同符某乙采用向网站制作人王某某购买充值网站,向二维码供应商购买二维码,将二维码上传至充值网站发给“枪手”(直接施行诈骗人),由“枪手”联系客户进行充值的方式进行诈骗,作案多起,总涉案金额1731433元;王某某利用其制作的诈骗充值网站向多名犯罪嫌疑人(含符某乙、陶某某、符某甲)出售网站并提供网站技术维护,利用以其父亲名义注册的微信、支付宝和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向对方收取维护费用,合计收取费用12482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