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农民,住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村委会**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 年5 月11 日左右,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江鹏大酒店** 房内骗取到一个QQ 号87981****,后由秦嘉宾使用该QQ 号给好友列表内所有好友发消息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需借款人民币3600 元,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到秦嘉宾提供的名为“明凯网络科技”的账户内,不久,黄某某再次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700元至秦嘉宾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刘某某,账号62170009900********)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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