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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句容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不起诉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句容市**镇**城**幢**室孔某某开设的**工作室内担任销售员,通过互联网发布售卖宠物犬广告,以添加微信好友方式,以不实图片、视频吸引卖家进行销售,待被害人支付货款后,再冒充机场航空托运人员,虚构航运托运、检验检疫费、恒温仓费等名目向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4000余元。

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王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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