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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7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3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熊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熊某某、廖某某合谋诈骗后,于2020年8月间,时分时合,先后多次在本市滨湖区**苑**号**室吴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与胡某某以麻将形式赌博时,以暗中打手势作弊的方式,骗得胡某某共计人民币9400元。其中王某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400元。同年9月,胡某某察觉可能被骗,遂找王某某询问,王某某承认伙同廖某某、熊某某诈赌,并于同年10月初退赔胡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年10月18日,胡某某至熊某某住处,向熊某某索要赔偿时,熊某某丈夫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带至派出所审查。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熊某某、廖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4000元,胡某某对廖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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