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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江西省**县**工作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现住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数额为1,180元,但始终无法调取拨打电话次数超过500人次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认定的王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存疑)。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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