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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200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学院学生,住山东省东阿县**乡**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QQ上编造能够帮助他人解封“穿越火线”游戏账号的信息,同年3月5日,姜某某通过QQ与王某某取得联系,王某某以收取服务费、解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姜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共计人民币7320元,该笔钱财被王某某挥霍。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父亲赔偿姜某某2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他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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