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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北辰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与被害人曹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得知曹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普顿外汇”投资理财损失21万元后,为骗取钱款,编造其与负责该案的公安人员有关系,可以帮助其将该21万元追回的谎言,骗取曹某某信任。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给办事人员“好处费”的名义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将该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于2020年1月22日退赔被害人曹某某1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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