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9日,被害人雷某某经人介绍将其存放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凯力威大道正东农牧外总价值59920元的19.33吨柴油卖给了王某某,当天当事双方一起到简阳市简城街道红建路建设银行ATM机上,王某某当着雷某某的面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全部货款共60OOO元转账给雷某某,雷某某确认已转账后,王某某离开。后雷某某至报案时一直未收到该笔款项。期间,雷某某曾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某讨要柴油款,但王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并将雷某某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报案人雷某某最后无奈只好选择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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