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9********,汉族,初中,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出资从信贷家APP上购买欲申请贷款人员的客户信息,购买电脑、手机等物品,租用仁某某**镇**路**号**单元**号出租屋以实施电信诈骗,并邀约被告人唐某甲加入。8月3日,张某甲邀约被告人缪某某入股,缪出资5000元。同日,张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加入,张某乙邀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加入,唐某乙邀约被告人唐某甲加入。张某甲、缪某某与张某乙等四人约定,诈骗成功所得,张某甲、缪某某每人分得2成,其余经手人员分得6成。上述人员以冒充**贷款公司客服人员拨打电话获取对方身份信息、验证码,以被害人名义在“**信贷”平台申请网贷,被害人申请金额到账后,以先期放款是“测试金”,后期会下放更大额度贷款为由,让被害人将先期贷款返还到指定账户实施诈骗。在输入被害人信息无法从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便让被害人花某某购买公司内部人员使用的贷款链接,实施诈骗。8月7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等人查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5日,王某甲以贷款平台放款为“测试金”为由,骗取微信名为“zhanghang25****”的被害人2000元,后转给张某甲。
2.2019年8月7日,王某甲以平台放款为“测试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200元,后经由缪某某转给张某甲。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甲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