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其表哥时某某推荐“英里国际”网站,冒充该网站客服,以充值5000元以上可以送2888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时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城市广场**网咖向其QQ账户转账人民币5005元。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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