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自6月29日至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0日,9月25日至10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谎称需要投资婚博会1000万元用于套取出双倍钱款可以偿还杨某某、戚某某的债务,并冒充婚博会工作人员孙某某的身份与杨军进行沟通,骗取杨某某钱款人民币790万元、戚某某2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