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份王某某与姚某某以帮程某甲贷款为由,将程某甲开着的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车牌号为鲁Q**,车主是兰陵县**街道**村村民程某乙,这辆车是由程某甲一直开着的),带着王某某与姚某某前往临沂,在行驶至兰陵县小北山路口姚某某下去买水时,程某甲跟着下去付账,此时王某某开着这辆车就跑了。后来程某乙与程某甲多次问王某某要车,王某某一直不给,后报警至派出所,派出所查询车辆时,车辆已被卖掉,损失价值约8-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显示程某甲欠王某某8.6万元一直不予归还,二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不能证实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实王某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程某甲系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