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身患严重心脏病不符合看守所收押条件,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经济困难到**路和**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曹某某开的“**宾馆”找张某甲借钱,张某甲当时没有钱。王某某让张某甲找人借钱,并且承诺可以将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的一套房子可以抵押或买卖。张某甲给曹某某说了王某某想借钱可以抵押、买卖房屋的情况要价45万,曹某某原则上要嫌房价太高,后经双方沟通协商了十几天,直到2017年12月5日,王某某和曹某某夫妇双方达成意见,房价现金33万。之后,王某某夫妇和曹某某夫妇在曹某某的**宾馆里签订了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分别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王某某同时给曹某某提供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协议主要内容:房主王某某、齐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梁某某。曹某某先期支付30万元,剩余款项3万元待过户后支付。
2018年元月份,王某某经济紧张经张某乙等人的介绍又以4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熊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公证,王某某所得卖房款用于偿还以前借张某甲的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曹某某及王某某之间究竟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借款抵押合同,王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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