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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2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58********,汉族,文盲,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属于南部县**镇**村**组村民,2011年王某某所居住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王某某在村上办理社保登记时使用年龄改大了5岁的身份证件即用1958年3月8日的日期进行登记,王某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63年3月8日。王某某从2013年5月至2019年5月共领取养老金66109.68元,其中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共领取养老金10539.16元。

2019年9月30日王某某将领取的全部养老金66109.68元退还给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规定的行为王某某系失地农民,且已退还领取的全部养老金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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