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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行贿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被诸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19日解除留置。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诸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诸暨市**镇人民政府推进**社区农村住宅置换城镇房产工作,并出资成立诸暨市**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为推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农投公司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计算拆迁款、代为支付房屋补偿款等服务工作委托给诸暨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开始,**公司工作人员宋某某(已判决)受委派到**镇**社区参与**社区农村住宅置换城镇房产工作。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社区农村住宅置换城镇房产安置户。2017年初,宋某某主动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出可以通过在产权调换协议中虚增人口无偿安置部分房屋面积的方式,为王某某户减免差价款,并以此为条件,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索要好处费16万元。为谋取违规少缴差价款的利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抵消债务的方式送给宋某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收受财物后,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操作实际为王某某户减免差价款341231元。

2018年12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到**镇纪委工作人员电话后,主动到**镇指定的办公室报到,后被诸暨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诸暨市**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补缴差价款34123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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