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前科劣迹,白城市**汽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大路**单元**楼东。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系在程某某案件调查中发现、2019年9月5日,经白城市监委研究,将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案件指定洮南市监委管辖。2019年9月20日,经洮南市监委研究,决定对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2020年3月23日,洮南市监察委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白城市***执法局原局长李某某授意时任白城市城市***法局**分局局长程某某寻找合作伙伴经营大车修配厂,白城市**局车辆进行维修或保养后收取提成。程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经营,并约定收取利润30%作为返点。2017年初,经过程某某签批洮**处为王某某名下的白城市**汽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修理部”结算100余万修车费用。2017年2月,王某某将15万元现金作为返点钱交给程某某,程某某将15万元转交给李某某。
2016年至2018年,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决定将**区**局和**处的车辆送到王某某经营的修配厂维修,王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7年、2018年多次送给程某某感谢费,共计4.5万元。2019年2月春节前,王某某送给程某某6.6万元感谢费。
王某某行贿金额总计26.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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