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住康某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康某某**公司与宁夏**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康某某**公司的法人王某某让宁夏**公司为康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税额726495.29元,康某某**公司于2009年9月认证抵扣,2010年6月29日王某某主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次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缴纳了罚金和滞纳金,国家的税收损失得到了弥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数额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此之前没有涉税违法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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