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镇**村**街东**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乐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份,乐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乙(已死亡)伙同李某甲、王某某,利用乐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生产的情况下,给下游公司:1、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469.11万元,税额79.75万元;2、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29.97万元,税额22.09万元。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价税合计599.08万元,税额合计101.8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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