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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某借用张某某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注册立了巴彦淖尔市**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用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赚取开票费,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河北省怀安县**有限公司的法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处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金额5,167,587元,税额878,489.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怀安县**有限公司的真实法人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而非王某某,且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贺某某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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