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任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理期间,为了取得该公司购进废钢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原任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货商王某甲在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组,金额57,189,307.19元,税额9,722,182.23元,价税合计66,911,489.42元,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取得的11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以17%的税率入账抵扣,抵扣税款金额9,722,182.23元。
2016年11月份,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从王某甲个手中购买废钢,因王某甲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高某某、李某某与王某甲协商,由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在李某某的安排下,王某甲找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协商开票事宜,后王某甲找到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乙,王某乙向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丁(另案处理)汇报该业务,王某丁安排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总经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后双方商定,以王某甲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买卖废钢协议,再由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废钢6万吨的购销合同(实际吨数以磅单为准),并进行公对公虚假走账,由王某甲将废钢直接送到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废钢,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从获取价税合计额13%的开发费,2019年12月30日,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向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组,金额10,5368,794.38元,税额17,912,695.04元,价税合计123,281,489.42元。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因王某甲从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郭某某等49人手中购买废钢35200.38吨,后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废7组增值专用发票,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实际向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组。按照事先的约定,2017年4月至5月,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17笔将虚假货款打到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对公账户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扣除8,785,939.2元开票费,按照事先的约定,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将剩余货款分别打到王某甲、王某丙、马某某的个人农业银行卡上,再由王某甲按照事先约定支付给散户货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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