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兰山区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30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撤回起诉。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沂南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2013年6月有至2016年4月,沂南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和临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用“卖货归卖货,开票归开票”的方式,开给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硫酸软骨素增值税专用发票327张,共计金额31178829.11元,税额5300400.89元,价税合计36479230元。货款自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到沂南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后,即时转到王某某个人账户,大部分再转到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个人账户。在货款流转过程中,王某某按照开出的发票价税合计3.2至4扣除开票费。沂南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卖给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硫酸软骨素23093000元。经计算,沂南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虚开给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00多万元,王某某收到开票费给50多万元。
2、2014年和2015年,经于某某联系介绍,并由于某某从中转发合同、发票、配送货物,进行货款流转等,沂南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虚开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化工有限公司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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