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17日,在黄骅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杨某某(未核实身份)让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黄骅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0755****至075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99938.48元,税额共计67989.52元,价税合计467928元。
2.2015年10月19日,在黄骅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杨某某(未查明身份)让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黄骅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0684****至068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 385369.24元,税额共计65512.76,价税合计450882元。
3.2015年11月13日,在黄骅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通过周某某(未查明身份)让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为黄骅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0699****至069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99979.48元,税额共计67996.52元,价税合计467976元。
黄骅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钢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情况下,取得以上二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共计1185287.2元,税额共计201498.8元,价税合计1386786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于2020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天津**钢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情况及天津公安局北辰分局立案决定书等资料、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收支凭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骅市**有限公司注册等资料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黄骅市**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户籍信息;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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