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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5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居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王某某作为德阳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以税额金额10%的点子费在他人处购买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628****、0628****、0628****、0628****、0628****、0628****),随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这6张由广元市**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共93813.85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9年5月,德阳市**公司按照德阳市经开区税务局的通知补缴了上述已抵扣税款。王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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