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号楼*单元*室,原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出纳。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2日,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出纳王某某购买了泗县**棉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35641元,税额57059元,价税合计392700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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