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至8月份,献县**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以不含税价格购进木质包装箱后,为抵扣税款,经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取得宁夏**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1144370元,税款合计166275.99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于2019年5月24日、9月4日向献县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共计392502.67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献县**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负责上述公司的经营,并由其决策、指派公司员工从事相关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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