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路**号,群众,务工人员。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博某某**镇**村。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博某某**公司)经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受云南**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4.65万元,涉及税款9.738496万元。所购买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事后已经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博某某**公司)经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受云南**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4.65万元,涉及税款9.738496万元,并全部认证抵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已经补缴税款,同时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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