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0********,黎族,中专文化,经商,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人,户籍地安顺市关岭县**镇**村**组*号,住安顺市关岭县下**路***出租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挂靠”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度假区一期建设项目配套工程。2017年3月,王某某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前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40万元,并记入公司成本进行纳税申报。
案发后,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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