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现住潜山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潜山县**竹业有限公司在潜山市水吼镇境内建造该公司办公楼工程,该工程被潜山县**竹业有限公司发包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工程决算时候,**竹业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某提供发票,王某某恰逢接到外地他人电话销售发票,遂用35000元分两次购买了安徽省**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9张,用于与潜山县**竹业有限公司报账。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726988.94元,税额合计51809.66元,税价合计1778798.6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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