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0月15日至10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承包了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潜山市水吼镇高峰村境内的道路工程。在工程决算时没有发票,王某某、李某某得知宋某某有购买发票渠道,两人支付12900元现金委托宋某某购买发票。宋某某收到现金后,微信联系购买了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5张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购买方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票金额为485436.90元,税额14598.10元,价税合计50万元,报账时被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入账。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调账冲抵,未计入企业所得税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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