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谢志刚,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
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村村委会财务人员,允许刘某某(另案处理)随意用白条从**村村委会财务借款,且在明知刘某某没有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在**村村委会财务现金日记账中作收入处理,后将刘某某提供的重复发票记账联和重复收据纳入财务凭证进行平账。王某某在应当知道刘某某用重复发票记账联和重复收据核销的是其没有正当用途,可能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刘某某平账,王某某的行为导致刘某某核销了其用于个人侵占的200000元以及用于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行贿的150000元。王某某应在其主观故意范围内对其给刘某某给予的帮助侵占行为负法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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