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3********,布依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香,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入黔西南**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综合员职务,负责公司物资采购业务并向公司报账。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王某某采取虚假报账的方式,陆续侵占黔西南**有限公司资金108284.61元占为己有,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10月14日,黔西南**有限公司向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同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0日,王某某分两次将侵占的108284.61元全部退还给黔西南**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后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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