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即重庆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原是位于本市**镇**村的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拓展专员,任职西区渠道发展部主管,负责为该公司拓展新门店。2015年8月,王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在重庆市江北区拓展该区**路**号、**号作为新门店的过程中,向公司谎称该店铺二手房东需要收取转让费380000元并向公司提出申请,后该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将380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王某某提供的指定账户内。2019年8月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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