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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曲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4********,汉族,群众,农民,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现住曲周县**镇**村**号,原**生物科技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6年7月1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变更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过审查后于2018年7月2日提起公诉。2019年5月15日本院将该案撤回起诉。

曲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在办理业务为名先后五次从曲周县**生物科技集团公司支取业务款人民币210000元,其中人民币196091.67元没有用于曲周县**生物科技集团公司业务,公司多次要求王某某退还,但王某某拒不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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