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利州区**街,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胡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安排招募酒推外出卖淫,并从中抽成。经本院审查并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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