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总,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经袁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三星会员、袁某某的下线。2019年2月24日,王某某与袁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等人从重庆开车到黄岛区,王某某向蒋某某介绍该传销项目,2019年2月25日下午,王某某在微信群看到该传销组织上课信息,让袁某某带领王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等人参加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未成功发展下线人员,且其本身处于该组织的最低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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