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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窝藏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其男友田某某(另案处理)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期间(2019年7月5日田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镇**家属楼**单元*楼**门同居,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生活提供条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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