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2013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嫖娼被原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公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月19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8月7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2日,该分局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4月29日、7月13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5日晚,张某某因为债务问题与成某某发生争执,遂纠集田某某等人持械至双方约定地点对成某某实施殴打,致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张某某、田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其陈述事发经过及斗殴事实,并向王某某借款5000元用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有张某某一人陈述王某某有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此事实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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