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继宇,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系犯罪在逃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中国农业银行为李某某取款共计三十四万元,帮助李某某逃匿。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人,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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