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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以来,胡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利用“云呼”、“钱袋袋”等软件,并通过租借阿里云服务器组建“呼死你”平台,同时在网上大肆招募挂机者,用户通过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组建的“呼死你”平台发布攻击指令,平台收到指令后,随机调用挂机者手机对被害人手机进行攻击,造成受害人手机的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期间该平台攻击上万名被害人的手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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